關于發布《鎮江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更新至2021年1月8日)的通知
局各派出機構、機關各處室、執法局,鎮江新區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局、鎮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環境管理工作,完善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現將《鎮江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更新至2021年1月8日)正式發布,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實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各地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督促轄區內重點監管單位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各地應將重點監管單位的以上義務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督促重點監管單位在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時,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二、強化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風險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指導重點監管單位,針對隱患排查、監測等發現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跡象,及時排查分析原因,采取防止措施。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定期對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進行監測,掌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變化情況,對確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已擴散的地塊,應督促地塊土地使用權人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風險管控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進一步擴散。
三、做好重點監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重點監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督促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要求,做好項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對調查中發現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督促其參照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報告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同時,上傳國家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和省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平臺。
四、加強重點監管單位搬遷及關閉騰退地塊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報告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同時,上傳國家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和省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平臺。按《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的不動產登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