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21〕8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健全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機制,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加強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第一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健全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加強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制定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管網集團)經營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其他市場主體經營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管道原則上按照國家管網集團價格執行。第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過核定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核定管道運價率。(一)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全國一張網”的改革方向,科學制定管道運輸價格,推動管網互聯互通和高效集輸,促進資源自由流動和上下游市場競爭,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二)堅持激勵約束并重。嚴格開展成本監審,強化對經營管道運輸業務的企業成本約束。健全激勵機制,推動企業優化運輸路徑,提高運行效率,降低運輸成本。(三)保障管網平穩運行。適應天然氣管網不同發展階段和改革進程的需要,保持有關定價參數相對穩定,并根據行業發展形勢動態調整,保障全國天然氣管網平穩運行。第五條 國家管網集團應當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建立符合定價成本監審要求的單獨賬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報告。第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本辦法出臺后首次核定價格,以近一年財務數據成本監審結論作為主要依據。第八條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一)有效資產。有效資產指國家管網集團投資的,與管道運輸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鋪底天然氣為原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有效資產不含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其他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國家管網集團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根據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二)準許收益率。本辦法出臺后首次核定價格,準許收益率按8%確定,后續統籌考慮國家戰略要求、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第十條 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第十一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采取分區核定運價率、按路徑形成價格的方法。根據我國天然氣市場結構和管道分布情況,以寧夏中衛、河北永清、貴州貴陽等管道關鍵節點為主要界限,將國家管網集團經營管道劃入西北、西南、東北及中東部 4 個定價區域(以下簡稱價區),各價區包含主要管道見附件。新建管道根據上述節點劃入相應價區,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明確。第十二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國家管網集團管道運輸業務總的準許收入,根據各價區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實際收入比例,適當考慮管道建設運營成本、未來投資需求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將準許收入分配至各價區。第十三條 各價區運價率按分配的準許收入除以價區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總周轉量分別計算確定。總周轉量為價區內所有管道周轉量之和。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運輸合同約定路徑的距離×結算氣量。第十四條 國家管網集團各價區管道負荷率(總結算氣量除以總設計輸氣能力)低于 75%時,按 75%負荷率對應的氣量確定周轉量。后續統籌考慮行業發展等情況,適時研究調整最低負荷率要求。第十五條 新建管道投產時原則上按照所屬價區運價率執行,下一監管周期納入有效資產統一管理。第十六條 國家管網集團應當與所有用戶簽訂管道運輸合同,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運價率,以及天然氣入口與出口的路徑和距離,明確管道運輸費用。第十七條 國家管網集團應當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并已獲得不當收益的,依法追究責任,在后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第十八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測算的準許收入和運價率較上一監管周期變動幅度較大時,可以在不同監管周期平滑處理。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變化的情況,可以對準許收入和運價率作適當調整。第十九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運價率水平,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成本監審結論等信息。第二十條 國家管網集團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各價區運價率,以及所有入口與出口的名稱、距離等相關信息,計算確定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并通過公司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每年6月1日前,國家管網集團應當通過公司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上一年度管道運輸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第二十一條 國家管網集團以外的其他市場主體新投產管道,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所屬價區和運價率,同一管道分屬不同價區的,分別執行相應價區運價率。其他市場主體經營的未納入國家管網集團的應張線、山西沁水至河南博愛煤層氣管道、內蒙古古克什克騰旗至北京煤制氣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氣田周邊管網,暫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跨省管道運輸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561 號)明確的價格水平執行,適時調整。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對有關定價參數進行調整。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此前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四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相關原則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轄區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應當同時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8年。
第一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加強天然氣管道運輸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制定的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所稱天然氣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管道。第三條 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限于管道運輸企業提供管道運輸服務發生的直接費用以及需要分攤的間接費用。(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管道運輸服務的合理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第五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定價成本監審要求建立單獨賬目和相應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報告,完整準確記錄、單獨核算管道運輸業務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管道運輸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成本報告和其他定價相關數據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第六條 核定管道運輸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符合定價成本監審要求的年度成本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管道投資、生產運行、政府核準文件等相關材料,以及管道運輸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準確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第七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成本監審工作,自收到成本監審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提供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管道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開放查詢企業相關資料的權限,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管道運輸企業拒絕提供、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虛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從低原則核定定價成本,并依法依規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懲戒。第八條 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折舊及攤銷費,是對管道運輸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第十條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輸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一)輸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輸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1.材料費,指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2.燃料動力費,指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耗用的水、電、油、氣、煤等費用。3.修理費,指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4.職工薪酬,指給予職工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包括:職工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5.輸氣損耗費,指在管道運輸過程中因天然氣損耗折算的費用。6.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運輸企業提供正常管道運輸服務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包括研發費用、安全生產費用、管道棄置或封存費用、承擔國家應急保供任務而發生的儲氣服務費用、青苗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等。(二)管理費用,指管道運輸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管道運輸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管理人員職工薪酬、折舊及攤銷費用。(三)銷售費用,指管道運輸企業在銷售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含銷售人員職工薪酬、折舊及攤銷費用。(四)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二)與管道運輸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有關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等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三)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四)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不含安全生產類廣告及宣傳費用)。(六)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七)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等)。第十二條 管道與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的,合理分攤共用成本。第十三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一)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是指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輸氣管道、設備以及其他與輸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原值按照歷史成本核定,不考慮評估增值部分。鋪底天然氣按原值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二)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及殘值率見附件。按附件規定折舊年限已計提完折舊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用。本辦法出臺后首次開展成本監審,按企業折舊年限已計提完折舊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用。1.未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管道資產。2.政府無償投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4.從管道運輸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6.未投入實際使用、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第十四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攤銷費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攤銷無形資產(不含商譽)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原則上按不少于10年攤銷,與管道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按40年攤銷。(一)材料費、燃料動力費按照管道運輸企業監審期間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二)修理費按照管道運輸企業監審期間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超過當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固定資產年末原值的 2.5%。(三)輸氣損耗按照管道運輸企業監審期間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核定的損耗氣量最高不超過當年輸氣量的0.2%。(四)職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和地方國有管道運輸企業的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未達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工資總額的,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據實核定。其他管道運輸企業的工資水平參考同地區國有管道運輸企業水平合理核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分別按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管道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為依據核定。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按照規定的標準核定。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 14%、8%,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按照規定的基數和計提比例確定。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 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按照管道運輸企業監審期間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應當符合行業公允水平。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管道運輸業務收入的5‰。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以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水平核定。第十七條 管道運輸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具體成本變動動因進行合理分攤。第十八條 總周轉量為企業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按照管道運輸企業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周轉量實際水平核定。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運輸合同約定路徑的距離×結算氣量。第十九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工作,或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8年。
附件:管道運輸企業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及殘值率表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