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市制定了《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隨著近年來燃氣事業快速發展,本市燃氣經營、使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逐漸凸顯,農村“煤改氣”跨越式發展,燃氣供應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用戶數量快速增長,對燃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對《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作出全面修訂。
修訂后的《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共九章69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與供氣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
修訂后的《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明確燃氣管理體制,強化政府監管責任。針對農村“煤改氣”涉及區域范圍大、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等特點,明確建立健全農村燃氣安全監管機制,實行燃氣安全監管員、村(居)燃氣安全協管員和燃氣經營企業駐村(居)安全員制度。
在加強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管理方面,明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燃氣經營企業定期進行入戶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并指導燃氣用戶及時進行整改,燃氣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同時,《條例》規定,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應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
據了解,此次頒布的《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還強化了燃氣設施保護,對推動燃氣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方面也做出了明確要求,本市將建立全市燃氣信息化監管平臺,明確安裝和更換智能燃氣計量表的要求,要求燃氣企業在氣瓶上設置條碼、二維碼或者射頻標簽等信息標識,對氣瓶進行動態溯源。
此外,《條例》還針對燃氣經營企業未履行燃氣安全保障義務、違反瓶裝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未履行燃氣設施保護責任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