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省內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
為了加強省內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以下簡稱“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管理,健全定價機制,促進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定價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2〕768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氣化服務價格定義
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全文簡稱“氣化服務價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戶提供將液化天然氣進行氣化處理及相關必要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液化天然氣接卸、臨時存儲、氣化、沿線無開口分輸的短途管道運輸等相關費用。其中,臨時存儲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5天。
二、氣化服務價格管理方式
氣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省內接收站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實行一站一價,接收站在不超過最高氣化服務價格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建設運營成本和市場供需情況,自主確定具體服務價格。
三、最高氣化服務價格計算方法
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過核定氣化服務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再除以氣化量進而核定氣化服務價格。準許收入為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和稅金之和。
(一)準許成本的確定。準許成本包括與氣化服務相關的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相關規定核定。氣化服務與其他服務共用的成本和資產,根據成本動因,按照業務量比例、固定資產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進行合理分攤。
(二)準許收益的確定。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有效資產指企業投資的、與氣化服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構成。有效資產不含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根據成本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件、土地使用權等。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準許收益率由省發展改革委統籌考慮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8%。
(三)稅金的確定。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四)氣化量的確定。氣化量按照成本監審周期最末一年接收站氣化量據實核定,成本監審周期各年度氣化量變動較大的,可參考成本監審周期年度平均氣化量。實際氣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氣化能力60%的,按政府核定氣化能力60%對應的氣化量確定。接收站分期建設投產運營的,可參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分階段氣化量確定。
四、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校核周期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接收站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結果作為制定和調整氣化服務價格的基本依據。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原則上每三年監審校核一次,如投資、氣化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新建接收站投產運營初期,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準許收益率不超過8%核定試行價格。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規定測算的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可以根據接收站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
五、其他服務價格管理
接收站提供的液態裝車、儲氣服務(不包括氣化服務環節的臨時存儲)、船舶轉運等衍生服務價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通過協商等市場化方式確定。
六、信息公開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接收站最高氣化服務價格,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收站確定的具體氣化服務價格應及時報省發展改革委,并通過門戶網站、公平開放信息平臺或其他有關平臺等向社會公開,便于用戶查詢、使用和監督。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