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前,燃氣公司委托某勞務公司對事故房屋的燃氣管道進行安檢,勞務公司依約對燃氣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后,下發整改通知,但房主未對家中穿墻的燃氣軟管進行更換,燃氣公司亦未督促整改。
事故調查小組作出《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老鼠咬壞橡膠軟管造成燃氣泄漏引發閃燃,關于閃燃原因,不排除傷者涂某穿著易引起靜電的化纖材質衣物產生靜電。事故間接原因為:(1)居民燃氣安全意識淡薄;(2)居民燃氣遇險應急處置能力不足;(3)某燃氣公司隱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4)某燃氣公司客服電話未使用后沒有及時辦理停機。
關于燃氣公司的責任,法院認為,燃氣公司作為燃氣供應單位和安全檢查維護單位,對入戶安檢時發現的安全隱患未依照整改通知書上載明的條款及時督促整改,未及時復查,也未采取限氣、停氣措施,未將嚴重隱患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無任何單位跟進處理,存在一定過錯。
而就接受燃氣公司委托進行安檢的勞務公司的責任,法院認為,被告某勞務公司依照其與燃氣公司簽訂《居民用戶安檢業務委托協議》對案涉天然氣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僅對受托事項向委托方燃氣公司負責,與本案原、被告之間沒有法律關系,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酌情認定房主及其女兒作為房屋和燃氣的實際使用人,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燃氣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死者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本案也提醒燃氣公司,業務外包并不能成為防范責任承擔的隔墻。業務外包作為一種靈活用工方式,發揮了利用其他企業優越性來解決自身問題的優勢,降低了企業的運營成本。但除了可能會發生外包服務單位難以保證工作質量、損害公司信譽的問題,也可能會面臨其他的法律風險,比如以及“假外包、真派遣”之類的用工風險,再比如本案中,燃氣公司不能通過業務外包的形式轉移法律風險,仍需要由自身承擔定期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天然氣與法律公號)
正文:
羅某系岳陽樓區某民宅三樓房屋房主,女兒小涂亦共同在此居住。涂某住該棟一樓,系小涂的姑媽。某燃氣公司系事故房屋的燃氣經營公司,委托某勞務公司對事故房屋的燃氣管道進行安全檢查。
2020年6月29日,某勞務公司依約對被告羅某家的燃氣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后,向羅某下發《客戶安全檢查記錄表及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安檢人員現場口頭告知羅某膠管存在老化問題,需更換波紋管,但羅某未對家中穿墻的燃氣軟管進行更換。此后,燃氣公司未督促整改,未對整改情況進行回訪,亦未對其采取停氣或限量供氣等措施。
2021年6月20日,小涂喊一樓的涂某到三樓幫忙趕老鼠,在涂某進入事故房屋廚房時突發燃氣爆炸,導致涂某全身多處燒傷、房屋不同程度毀損。事故發生后,涂某被送往岳陽市中心醫院救治,于2021年8月19日因感染性休克救治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相關職能部門成立事故調查小組,作出《事故調查報告》認定:1.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老鼠咬壞橡膠軟管造成燃氣泄漏引發閃燃。關于閃燃原因,不排除傷者涂某穿著易引起靜電的化纖材質衣物產生靜電造成的閃燃。2.事故間接原因為:(1)居民燃氣安全意識淡薄;(2)居民燃氣遇險應急處置能力不足;(3)某燃氣公司隱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4)某燃氣公司客服電話未使用后沒有及時辦理停機。最終,事故調查小組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自用設施老化、外力破壞造成的天然氣泄漏閃燃事故,非一般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涂某的家屬起訴至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要求羅某、小涂、某燃氣公司、某勞務公司四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0萬余元。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案涉事故的原因及各方過錯與責任大小如何認定,原告損失范圍及計算標準如何認定。事故調查報告系事故調查小組經充分調查分析后形成,原、被告均未提交相反證據推翻,法院故對該報告分析認定的多項事故原因予以確認,作為認定各方當事人過錯的依據。
受害人涂某系小涂于事發當日早晨喊其到與被告羅某共同居住的三樓幫趕老鼠,被告小涂、羅某應為共同請涂某進行義務幫工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又結合《岳陽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被告羅某、小涂是房屋和燃氣的實際使用人,對燃氣計量表出口后設置的案涉被老鼠咬壞的橡膠管負有維護、更新義務,其在已經被燃氣安全檢查機構告知其天然氣線路使用的橡膠管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積極、主動更換,導致隱患一直未得到消除,自身存在重大過錯;燃氣均經過加臭處理,二人在老鼠咬壞橡膠管導致燃氣泄漏后,對泄漏的高濃度燃氣未及時發現,也存在一定疏忽;在聞到氣味后,三人未第一時間選擇開窗、撤離到安全區域,對事故處理的安全意識和危險預判能力不足,亦存在一定過錯。
關于《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涂某所穿衣物材質容易引發靜電問題,法院審理認為因該知識普及程度并不是很廣泛,且事發突然,不可強求原告對該專業程度較高的事項負有注意義務。因此,涂某對自身著裝問題不存在過錯,也不應因此加重其責任。故認定被告羅某、小涂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死者涂某自身具有輕微過錯。
綜上,法院依法酌情認定由被告羅某、小涂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燃氣有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死者自行承擔1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羅某、小涂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7.12萬元;被告某燃氣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1.5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燃氣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燃氣安全事關千家萬戶,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橡膠管存在壽命低、易破損老化、易脫落、老鼠易咬等缺點,已成為用戶燃氣事故的最大誘因,一定要定期更換、檢查,注意通風、用管,提高安全意識,消除安全隱患,預防類似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