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能源管理多年來一直是各國政府管理的重中之重。管理的目的是實現共贏,各國根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尋求不同的能源管理路徑,而立法是能源管理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多數西方國家的能源管理都經歷了從松到緊、從緊到松、復又收緊的重復過程,最終目的是實現物盡其用、社會和諧,并保障國家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首部能源法,對于進一步夯實能源領域法治基礎、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2024年12月25日,國家能源局召開《能源法》貫徹實施工作會指出,《能源法》的頒布施行是我國能源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要以《能源法》出臺為契機,在新的起點上加快能源法律法規制修訂,將《能源法》學習宣傳貫徹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重要任務。
近年來,氣候變化的加劇迫使各國先后啟動能源轉型,在司法上的體現就是不時推出的能源法案。從多數國家的立法經歷來看,從化石能源向清潔能源轉型的立法過程既不約而同又各具特色。本期專題在回顧部分國家能源立法歷史的同時,也對我國《能源法》進行重點分析解讀,敬請關注。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由 盧雪梅 提供
(作者單位:中國石化石油勘探開發研究院)
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精神 加快推進高質量勘探開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指明了我國能源高質量發展的路線和方針政策,明確了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新型能源體系的發展目標,填補了我國能源領域綱領性法律的空白,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加快構建新型能源體系方面,《能源法》明確規定,要制定全國及分領域、分區域、分層次的能源規劃,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加快綠色低碳轉型,推動能源市場體系建設。通過研究制定并實施全國能源中長期戰略規劃,充分發揮我國的制度優勢、資源優勢和市場優勢,做好頂層設計與科學布局,積極打造以大型富油氣盆地為依托,輻射帶動大區域石油、天然氣與新能源多元供給,協同配套戰略資源國家能源儲備設施建設、能源交易市場建設的新型綜合能源戰略保障基地,加強國內統籌協調和全球油氣合作,能快速提升我國能源領域上下游全鏈條服務支撐能力與風險應對能力。
在加大勘探開發力度、提高油氣保供能力方面,《能源法》明確規定,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鼓勵規模化開發致密油氣、頁巖油、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七年行動計劃”實施以來,我國油氣儲產量進入新的增長高峰期,“深地工程”引領全球陸上6000米以深的勘探開發,海域和深水區成為增儲上產主力,頁巖油氣產量加速增長,深層煤層氣成為天然氣產量的重要補充,東部老油田持續穩產,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作出了積極貢獻。以《能源法》為指導,研究制定并實施全國油氣勘探開發中長期戰略規劃,石油行業應與各級政府充分結合,預留油氣勘探開發建設用地、用海,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確保油氣勘探開發的礦權底線和發展空間。此外,堅持油氣并重、常規非常規并舉、海陸并進的原則,按照穩定石油、加快天然氣,穩定常規、加快非常規,穩定陸上、加快海域,穩定中淺層、加快深層—超深層的戰略部署,并根據資源稟賦和發展需要,分類制定油氣開發利用政策,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積極打造規模化高效油氣生產基地,將能實現全國原油年產量持續穩定在兩億噸水平、天然氣產量快速增長的目標。
在加快企業升級轉型、持續推動高質量發展方面,《能源法》明確規定,要加強能源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動建立能源科技創新體系,優化能源結構、促進能源轉型。當前,中國石化上游板塊正處于資源結構加速轉型的關鍵期,老區持續穩步增儲上產,新區新領域加快拓展,頁巖油逐步實現規模效益高速發展,頁巖氣開啟新一輪大發現,深層煤層氣、地熱、油氣伴生礦產即將成為新能源的增長極。面對勘探領域越來越復雜、剩余資源劣質化趨勢明顯、優質資源接替不足、非常規資源探明率不高、理論技術引領支撐作用不強等難題,中國石化應加快以科技創新推動企業加速開啟增長“第二曲線”,充分發揮企業作為科技創新主體的關鍵作用,堅持以國家重大項目研究平臺為依托,加大油氣勘探開發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及相關新材料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發展力度,加快拓展多類型資源,積極走綠色低碳、數智化、高質量發展之路,加快打造油氣勘探開發新質生產力,加快推進上游板塊的升級轉型與高質量發展,全力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為建設科技強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更大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我國能源領域的“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是一部基礎性、綜合性和統領性的法律,相當于我國能源領域的“憲法”,填補了該領域法律法規的頂層設計空白。2005年,國務院批復了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能源法》起草工作的請示。從這個時間點算起,直至2025年正式實施,可謂是“二十年磨一劍”。
《能源法》剛起草時,我國正處于能源消耗和經濟增長的“雙高”年代。而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創造性地提出“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我國能源發展開始實現一系列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的變化。近20年,新的能源品種不斷涌現,且發展迅猛,能源行業對于化石、非化石能源的發展定位和優先序一直存在爭議。
“雙碳”目標的提出不僅在觀念層面統一了我國能源發展的看法,而且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序。《能源法》現在出臺,可以說恰逢其時。首先,經過多年磨合,在國際形勢、國內各種能源的戰略定位,以及對能源安全和轉型的認識等問題上,國內已取得共識。其次,能源領域的發展訴求也體現在其中。所以,這是一部承前啟后的法律,有包容性和前瞻性,其中確立的政策取向,一定時間內不會有大起伏。
對可再生能源,《能源法》既從開發利用層面作出明確規定,保障綠色能源供給;又推動消費端革命、擴大綠色能源消費。而對傳統化石能源,《能源法》則明確,將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同時“采取多種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增強石油、天然氣國內供應保障能力”,“支持合理開發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
《能源法》還吸收了近年來能源領域涌現的新內容,如氫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并從頂層設計上進行規范引導,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特點。我國能源法律法規已形成以《能源法》為統領,以若干單行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為主干,以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為重要組成部分的比較完整、系統的能源法律制度體系,這也是我國加強能源法治體系建設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但目前已有的許多單行法已不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應以《能源法》為統領,根據其基本方向和政策取向對內容進行適時修訂。這將帶動各行業的規范化發展和標準化建設,推動行業進一步發展。
我國《能源法》有3個亮點:一是強調了能源安全,這是底線;二是明確了能源轉型,這是方向;三是突出了“新能源、新業態、新模式”,這是趨勢。
作為世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推動者,我國走出了一條符合國情、順應全球發展大勢、適應時代要求的能源轉型之路。《能源法》的出臺,宣示了我國的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進一步指明能源領域的轉型發展方向與路徑,明確了各類主體權利、義務。
相信隨著政策進一步出臺和落實,將對我國更好統籌能源發展和安全,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和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進“雙碳”目標實現和能源國際合作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孫薇薇 整理)
英國能源法: 與時俱進,年年更新
英國能源法是一套非常復雜的體系,從英國政府網站公布的信息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 核能法案階段
英國能源法案最早可追溯到1946年的原子能法案。彼時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塵埃剛剛落定,對核能的敬畏催生了這部與能源有關的核能法案。法案規定了核能供應大臣的職責和權力、核能的生產和使用、公眾的知情權、對發明的管理、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適用性等。
8年后,即1954年,更成熟的《原子能法案1954》出臺,此時英國核能發展迅速,新法案規定成立原子能部,一人任主席,成員不得少于4人,但也不得多于15人。法案還規定了原子能部的職責、樞密院議長與原子能部的權責關系、原子能部的資金來源、購買土地開展工作的權力等。
1959年,英國再次修訂原子能法案,增加了原子能部的人員、支出等。
1970年的原子能法案將原子能部的部分權責和資產移交給了英國政府新成立的英國核能燃料有限公司。該公司全權負責英國所有核電站的原料供給,當下仍是全球知名的民用鈾燃料供應公司。
• 油氣法案與節能提效法案階段
英國以1973年為分水嶺,開始將能源立法重點從核能轉向油氣。1976年出臺的《能源法案》當年便正式實施,法案規定了永久油氣儲備的所有權和政府的處置權、燃料的儲備(包括石油和石油制品)、天然氣的液化、伴生氣的處置、違規的處置等。這一法案的出臺與那個時代的石油危機有關。遭遇油價大漲后,石油的重要性空前提升,各國相繼出臺了與之相關的法規。
1981年,英國出臺能源節約法案,規定了需要使用能源的裝置(如暖氣設施)的審批,包括審批主體、審批類型等,主要目的是采取措施節約能源。同年,原子能法案進行更新,對與核能有關的管理部門及相應資產進行了調整。
1995年,英國再次出臺以節能為主的法案《家庭節能法案1995》,將節能舉措覆蓋到家庭層面,隨后幾年逐漸在蘇格蘭、北愛爾蘭實施。2000年出臺的《溫暖家庭節能法案》開展了能源“扶貧”,規定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領取補貼。
• 從化石能源向綠色能源過渡
2003年,英國出臺《可持續能源法案》,要求提高家庭用能效率。2004年出臺的《能源法案》第一部分規定成立核能退役管理部門和相應的退役流程;第二部分聚焦可持續和可再生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的使用方式。法案還規定了英國在海外的能源生產或設施退役的管理、國內發電領域的可持續發展、運輸領域可持續燃料的強制使用等。這一時期的英國重視海外能源生產和國內核能裝置的退役,也開始從使用端推進可持續能源發展。
2006年,氣候變化一詞進入法案,英國出臺了《氣候變化和可持續能源法案2006》,規定各地政府每年提交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細化了對微型取暖或發電裝置的管理,強調了建筑物的能效等。
2008年的能源法案幾乎窮盡了一切能源形式的管理,同時兼顧了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天然氣成為關注點之一,第一部分第一章就規定了天然氣的進口和存儲,第三章則與二氧化碳存儲許可相關。該法案所有條款當下已失效。
2009年,英國出臺《綠色能源法案》,定義了綠色能源,推出了推廣綠色能源的措施。自此,綠色能源成為英國能源法案的主要內容。2023年《能源法案》將凈零排放目標納入其中,希望通過一系列措施降低消費者的能源費用,包括實行新招標流程、強化英國陸上發電廠的競爭、推廣能源智慧家電、鼓勵投資低碳熱泵等。
美國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立法先行者
美國能源立法高度重視石油安全,石油利益一直是其地緣政治戰略的核心。半個世紀以來,美國的全球戰略布局很大程度上是圍繞石油展開的,其奉行的能源政策曾以保存本國能源和廉價使用外國能源為宗旨。但在控制石油的同時,美國也率先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全球最先認識到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國家之一。然而,21世紀后,美國油氣產量大幅增加,開始與其他油氣資源國爭奪市場,能源政策及相關法案也隨之發生了相應變化。總體上,美國能源立法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 20世紀70年代:控制油價階段
為了應對1973年以來的兩次石油危機和保障能源安全,美國進行了石油價格控制和石油監管,先后出臺了《1970年經濟穩定法》《1975年能源政策和節能法》《1976年能源節約和生產法》《國家節能政策法案》《公用電力公司管理政策法案》。其中《1970年經濟穩定法》授權總統對石油和石油產品進行分配。
1975年,美國開始制定《1975年能源政策和節能法》,聯邦政府據此實現了對經濟的干預,通過提高油價刺激石油生產并最終解除了價格控制、提高了戰略石油儲備和石油燃油效率。為了實現立法制訂的計劃,美國總統還成立了聯邦能源辦公室,即后來的能源部。在這一階段,美國政府為了應對國內油價的上漲,根據《緊急石油分配法》制定了石油生產、加工、批發和零售環節的多重限價。
此外,在限價同時,美國還出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的法律,包括《1974年太陽能研究、開發和示范法》《1974年地熱能研究、開發和示范法》《1978年太陽能研究、開發和示范法》。
• 20世紀80年代:總統集權化階段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國總統卡特采取集權化的能源政策,逐步升級能源監管政策,試圖由能源部集中管理能源,并加強能源立法,先后通過《國家能源政策法》《1980年石油暴利法》《1980年能源安全法》《1980年可再生能源法》《1980年太陽能和節約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
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并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制定了經濟激勵政策。20世紀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重創了美國經濟和電力工業。1978年11月,美國國會制定《公共事業管理法》,1991年11月、1992年10月、1999年3月對其進行修改。
雖然立法初衷是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和新技術應用,但事實上,《公共事業管理法》卻為美國電力市場打開了競爭的大門。《公共事業管理法》適用于非水電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鼓勵電力公司購買可再生電力,并給予可再生能源相應的技術支持政策。
《1978年能源稅收法》也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和加速折舊方案,如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潮汐能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等。
美國20世紀80年代出臺了大量可再生能源專門法,如《1980年太陽能和能源節約法》《1980年風能促進法》《1980年生物能源和酒精燃料法》《1980年地熱能法》《1980年合成燃料公司法》。立法的基本思路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發以應對能源危機。也可以看出,1970年~1980年是美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黃金時期。
除了聯邦立法,美國各州也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了相關立法。如《公用事業管理法》頒布后,加利福尼亞州發布了配套的相關條款,并制定標準的購電合同;得克薩斯州的《自然資源法》也有關于可再生能源的規定。與此同時,美國部分州還鼓勵企業從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有些州為風能系統提供投資稅減免政策,有些州對銷售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免征或減少征稅。
盡管如此,由于卡特總統采取的集權化、政府主導的能源政策與競爭和私有市場不協調,最終并未成功,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措施大部分都被終止了。這也說明,節能和提效的推動激勵固然重要,但最終離不開市場化運作。
• 1987年~2008年:節能與提升能效
這一階段可再生能源仍受重視。為了提效節能,美國將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戰略的重要目標和措施,1987年制定了國家設備能源保護法,出臺了《國家家用電器節能法案》。此外,1990年出臺了《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要求發電企業必須配有可再生電力,可以自由進行可再生能源市場貿易,購買或以最有效的方式生產可再生能源。
1992年10月出臺的《能源政策法》旨在提高能源利用率,并提出了綜合能源計劃,確立了比較全面的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制度,對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能源采取不同的優惠扶持政策。這些政策包括生產抵稅、生產補助、開放電網等。
1998年4月出臺的《綜合國家能源戰略》要求電力系統燃煤發電效率由當時的35%提高到2010年的60%以上,燃氣發電效率由50%上升到70%;到2010年,主要能源密集型工業部門的能源消費總量減少25%。
1998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環境優選采購指南》,鼓勵行政機關采購環保節能的優選產品和服務,引導公眾對節能產品的消費。
1999年7月,美國出臺《綜合電力競爭條例》,旨在實現發展更具競爭性的電力工業的目標。2003年,美國通過修正1986年的國內稅收法案,制定了《2003年能源稅收激勵法案》,規定了能源稅收激勵,特別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稅收扣除政策的范圍和可替代機動車輛及其燃料。
雖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規,但20世紀80年代中期~90年代,美國可再生能源政策仍未有實質性進展;進入21世紀后,面對國際社會的壓力,特別是《京都議定書》施加的國際義務,美國開始重新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2005年,美國出臺《國家能源政策法2005》,這是美國近40年來涵蓋范圍最廣的能源法案。在清潔能源發展政策方面,除了鼓勵本土的能源生產,還從立法層面提出促進消費者節約能源、使用清潔能源的可行措施。能源新法案的重點是鼓勵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和無污染能源,并以減稅等措施鼓勵企業、家庭和個人更多使用節能和清潔能源產品。該法案提出,未來10年內,聯邦政府將向全美能源企業提供減稅額度,以鼓勵石油、天然氣、煤炭和電力企業等采取清潔能源和節能措施;為提高能效和開發可再生能源,將給予相關企業補助;為新型核電站提供免稅優惠和貸款擔保,并撥款開發清潔煤炭技術,發展風能。
2007年,美國出臺《國家能源獨立和安全法》, 旨在降低化石能源消費量,促使美國能源更獨立、更安全,增加清潔能源產量,保護消費者利益,提高產品、建筑物、車輛的能效,研究部署溫室氣體的捕集和存儲,并改善聯邦政府的節能行為。該法案規定的4個關鍵內容是:企業平均油耗、可再生燃料標準、能效設備標準、撤銷對油氣資源的稅收激勵政策。
• 2008年至今:能源獨立與低碳
奧巴馬政府積極發展新能源產業,力圖打造成為本國乃至世界經濟增長新引擎的新能源超級產業。奧巴馬上任后一直強調將氣候變化作為任內優先解決的問題之一。為了緩解能源緊張局面,奧巴馬政府改變了布什時期的能源政策,把能源改革放在優先位置,并將氣候變暖視為全球面臨的最緊迫的挑戰。
2009年,美國出臺刺激經濟的《2009年恢復與再投資法》,目標是通過對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未來10年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同年,美國還通過了《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這又是一部里程碑式的綜合性能源立法,主要內容包括:提供消費稅優惠,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設定新的最低能效標準,提高商用和家用電器效率;通過稅收優惠,廢除過時的不利于基礎設施投資的規定;通過減稅等措施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減少對國外能源的依賴;支持高能效汽車生產等。
特朗普政府更重視化石能源,任期內制定了一系列能源管理措施,包括放寬環保法規、推動油氣開發和限制國際能源合作與交流等,顯著提升了美國能源產量,為實現能源獨立目標打下基礎。特朗普大幅削減環境法規,減少對傳統能源行業的束縛;放寬對化石能源的開采管制,鼓勵頁巖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提高油氣開采的積極性;放寬鉆探限制、簡化審批流程,鼓勵企業在阿拉斯加、大西洋沿岸和佛羅里達等地區進行油氣開采;鼓勵頁巖油氣企業加大投資力度,以滿足國內外增長的能源需求。
通過政策傾斜和技術創新,美國短短幾年實現了頁巖油氣產量的顯著增長。特朗普上述政策極大釋放了美國化石能源行業的活力,使得美國在全球油氣市場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顯著上升,成為全球最大石油生產國和第二大天然氣生產國,基本實現了“能源獨立”的戰略目標。
特朗普雖然代表美國退出了《巴黎協定》,給人留下不重視新能源的印象,但實際上他也清楚認識到新能源在未來能源結構中的重要地位,在推動化石能源開發的同時也一定程度上扶持了清潔能源的發展。特朗普并沒有完全削減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反而在某些領域進行了適度增加,如在太陽能和風能技術的研發方面給予了相應的資金和政策支持。此外,特朗普還推行了稅收抵免及現金補貼政策,鼓勵企業和家庭使用更清潔高效的能源系統。
拜登政府2022年簽署了《通貨膨脹削減法案》,撥款3690億美元用于能源安全和氣候投資,旨在到2030年將碳排放量減少40%。2024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2024能源許可改革法案》,通過減少聯邦環境審查程序和限定法院質詢等加快清潔能源、管道和輸電項目的審批,推動能源行業發展。剛贏得總統大選的特朗普則主張開發油氣等傳統能源,并準備廢除《通貨膨脹削減法案》,推動美國成為全球能源成本最低的國家。
雖然不少學者認為,美國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尚不健全,但客觀來看,該國可再生能源立法仍比多數國家完善。
日本:金字塔式能源立法體系鎖定能源安全
由于本土能源匱乏,日本非常重視能源管理,出臺了一系列能源管理法規。早期,日本分別對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水資源、礦產資源等開發和利用進行立法,先后制定了《石油業法》《電力事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原子能基本法》等能源專門法。
與此同時,為實施這些法律,日本還制定了相關配套法規。此后,隨著國家能源政策的變動,日本制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形成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與《電力事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節約能源法》《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等能源專門法相結合的能源立法模式,構建了以《能源政策基本法》為指導、能源專門法為主體、《電力事業法施行令》《天然氣事業法施行令》《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施行令》等相關關系法為配套的金字塔式能源立法體系,對能源政策的有效實施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日本實行中央統一管理的能源管理制度,經濟產業大臣根據《能源政策基本法》和能源專門法的規定進行能源管理。經濟產業大臣的權責是:編制能源基本計劃草案,謀求內閣會議通過;制定促進新能源利用的基本原則,并予以公布;制定或修改新能源利用方針;每4年聽取綜合能源調查委員會的意見;管理能源相關事業者經營電力、天然氣、石油煉制等事業。
日本采取國家統一管理方式的原因在于,政府認為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能源實行統一管理既有利于統籌兼顧、統一規劃能源政策,又能避免職能部門的職責不清、相互推諉。半個世紀以來的實踐也表明,對于日本這種能源匱乏的國家,這種管理方式效果良好。
但在國家統一管理能源的基礎上,日本也實行能源市場的自由化,通過《能源政策基本法》和能源專門法等明確規定了經營者與國家的能源關系,并在能源市場自由化等有關能源供需的經濟結構改革方面,以保障能源需求方的利益為宗旨,充分考慮經營者的自主性和創造性。在《電力事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業法》等能源專門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經濟產業大臣管理下的市場自由化政策。
此外,日本的能源管理也充分體現了與時俱進,如制定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法規制度等。日本油氣需求幾乎完全依賴進口,受石油危機的影響也很明顯,為此,其在亞洲先知先覺地重新制定了國家能源政策,加大研發和利用新能源的力度,調整能源結構。日本通過制定《能源利用合理化法》《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電力事業者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電力事業者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施行令》《電力事業者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施行規則》等,確保新能源政策的落實,為其在全球新能源領域的競爭中獲得先機打下堅實基礎。
澳大利亞能源法:擺脫“人均碳排放全球第一”標簽
澳大利亞能源法體系由各項能源單行法組成,主要分為綜合性能源立法和各能源種類的專項法律法規。
綜合性能源立法主要包括:《能源效率法》《(澳大利亞能源市場)貿易慣例法》《澳大利亞能源市場法》《能源許可(清潔燃料)計劃法》及其修正案和《大洋洲協議(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
各能源種類的專項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關稅(煤炭進口稅)法》《煤炭工業(長期服務基金)法》《煤炭研究資助法》《石油零售市場建立法》《可再生能源(電力)法》《可再生能源(電力)收費法》《悉尼電力法》《可再生能源(電力)規章》等。
澳大利亞曾因過度依賴煤炭而成為全球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最多的國家,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又使得該國面臨巨大的能源供應壓力。如何既滿足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又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成為澳大利亞政府的重要挑戰。也正因為如此,澳大利亞成為全世界率先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體規劃的國家之一。2001年澳大利亞政府出臺了《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標》,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達到950萬兆瓦時。
在《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標》的推動下,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能和太陽能發展迅速。2004年,澳大利亞總理簽發了能源白皮書——《確保澳大利亞的能源未來》,是對《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標》運行效果的評估與檢討。
結合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實踐,澳大利亞2009年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目標》;2011年出臺了《清潔能源法案》;2024年5月,澳大利亞政府公布《澳大利亞未來制造法案》,提出建立一個由清潔能源驅動的更強大、更多元化和更有彈性的經濟體。其中清潔能源的投資重點包括可再生氫、關鍵礦物加工、綠色金屬、低碳液態燃料、電池與太陽能電池板供應鏈等領域。2024年9月,澳大利亞政府發布了《2024年國家氫能戰略》,在對2019年國家氫能戰略進行全面審查和更新的基礎上,確定了4個氫能發展目標和34項支持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