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
一起來看看
它們將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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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2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完善管道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保障天然氣安全穩定供應。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三亞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2月1日起施行。
【詳情→】《三亞市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2月1日起施行2
海南自貿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調整
2月1日起實施!
1月26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通知,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從今年2月1日起實施。擴大“零關稅”商品范圍。將未烘焙咖啡、乙烯、機器零件等297項商品納入“零關稅”原輔料政策清單。
【詳情→】官宣!“零關稅”!2月1日起實施→3
非食品容器不應運輸食用油
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實施。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容器應采用食品專用容器,應在容器外顯著位置明顯標識“食用油專用”或“食品專用”字樣,容器內外均應干凈衛生。運輸非食品的容器不應運輸食用植物油。用于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的集裝箱液袋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應重復使用。應確保運輸容器不滲漏、不泄漏,食用植物油不受到污染,且便于裝卸及運輸。同時根據國家標準,應對食用植物油裝油、運輸、卸油等環節進行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有效,以滿足質量追溯要求。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應少于運輸結束后2年。
【詳情→】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等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4
中介機構為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有新規
《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規定》共19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中介機構執業規范。二是明確中介機構的收費原則。三是明確監管措施。
【詳情→】
《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公布事關資本市場,國務院發文規范中介機構服務5
針對“調整認繳出資期限”“職業閉店人”
“公司注銷難”等問題,最新辦法發布
為實施新修訂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規,規范公司登記管理,維護交易安全,優化營商環境,針對輿論廣泛關注的“調整認繳出資期限”“職業閉店人”“公司注銷難”及虛假登記等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制定出臺《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實施辦法》細化中介機構代理他人、以自己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虛假登記行為的法律責任。
【詳情→】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6
對異地商會名稱等嚴格審查
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民政部門、社會工作部門、工商聯明確審查職責,加強審查協同,對異地商會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嚴格審查,對成立必要性和運作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在要件審查方面,對發起人資格、負責人人選、名稱、會員范圍等作出明確規定。《通知》明確了工商聯作為異地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對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工商聯的異地商會加強聯系、指導和服務。推動民政部門、社會工作部門、工商聯加強信息共享。加強對異地商會的引導教育、政策培訓,促進異地商會自主運行、規范運營。
【詳情→】關于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7
這些食品添加劑禁止使用!
購買面包、罐頭、食醋等時注意
2025年2月8日起實施新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其中規定,落葵紅、密蒙黃、酸棗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蘿膠、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被刪除,不得在各類食品中使用。罐頭產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劑,主要涉及ε-聚賴氨酸鹽酸鹽、乳酸鏈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鉀鹽、穩定態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劑。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漿)中不得使用納他霉素;蒸餾酒中不得使用β-胡蘿卜素和雙乙酰酒石酸單雙甘油酯等。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在多種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黃油、濃縮黃油、淀粉制品、面包、糕點以及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預制肉制品、肉罐頭、果蔬汁(漿)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脫氫乙酸作為防腐劑。
【詳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8
住建部:這5個領域的行業標準和規范施行
住建部發布了涵蓋綜合醫院建筑設計、水工建筑物抗冰凍設計、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自動化設備柜(屏)工程技術、住房公積金服務、垃圾清運工職業技能5個領域的行業標準和規范的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3項國家標準: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水工建筑物抗冰凍設計規范》
《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自動化設備柜(屏)工程技術規范》
2項行業標準:
《住房公積金服務標準》
《垃圾清運工職業技能標準》
【詳情→】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三項國家標準、一項行業標準9
國家知識產權局:進一步擴大受案范圍
這些情形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修訂出臺《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規程》進一步擴大受案范圍,規定了除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均可申請行政復議。同時,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職能的變化,除修訂前《規程》所規定的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布圖設計專有權等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外,又明確了有關商標注冊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政府信息公開等案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新修訂的《規程》還進一步擴大了行政復議前置范圍,明確規定了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公開政府信息、行政不作為、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3類案件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詳情→】《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解讀10
明確專利侵權
判斷實體標準等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其中完善辦案實體規范,明確口頭審理相關要求,增設追加相關當事人的規定,引入涉及技術調查和技術鑒定的相關內容;明確專利侵權判斷實體標準,對專利權保護范圍、全面覆蓋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相同侵權和等同侵權等作出規定。
【詳情→】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11
開展推動解決政府采購
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
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通知,為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優質優價采購,從2025年2月1日起,財政部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試點地區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綜合考慮項目歷史成交信息與市場調查情況,形成科學、完整、清晰的采購需求,合理設定最高限價,為供應商競爭報價提供基礎。對于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嚴格落實相關開放性、兼容性標準和規范要求,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在系統運行過程中,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以任何名義向相關服務對象收取費用。如果投標(響應)供應商不提供書面說明、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書面說明、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