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晉城市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市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規劃和規范化管理,維護交易的統一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條“中心”負責組織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技術與方法方面的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建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專家庫,負責指導、協助企業設計CDM項目,并對CDM項目進行審查篩選。
第三條 “中心”負責組織項目企業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指導企業做好項目設計文件(PDD)的編制工作。
第四條 新上項目(生產性)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要充分考慮清潔發展機制(CDM)額外收益,按照CDM項目審批要求設專章論證。在各級審批大廳設立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前置預評估程序。項目受理時須報“中心”組織專家進行CDM評估。
第五條 “中心”要加強與項目開發機構、經營實體(DOE)、國際買家的交流與合作,督促并支持企業做好減排量轉讓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第六條做好項目的統計報告工作。項目實施企業在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注冊成功后,除按要求接受經營實體(DOE)對項目減排量的核實外,應及時將實際減排量報“中心”備案。在信息交換過程中,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正當的商業秘密。
第七條“中心”要幫助項目企業積極與國家、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溝通,并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就有關問題展開調查。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