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月1日起,在洛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暖氣(熱力)初裝費、燃氣初裝費停止征收,代之的將是按建設項目每平方米120元標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下稱城市配套費)。
近日,市政府下發《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城市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規范。
《辦法》規定,城市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利用收費機制為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涵、供氣、供熱、給水、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公共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凡在洛陽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含臨時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配套費。
征收(代征)機關負責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瀍河回族區、洛龍區范圍內城市配套費的征收;吉利區和高新區城市配套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開征城市配套費,應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執行。
城市配套費的征收標準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按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征收;原享受減免城市配套費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若發生用途改變,按改變用途后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征收;經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后予以保留的違章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補繳城市配套費。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窗口,辦理城市配套費的繳納手續。燃氣公司、熱力公司、水務集團憑繳納城市配套費收據辦理入網手續,對未繳、少繳城市配套費而申請入網的項目,應通知其按現行標準補繳城市配套費。
《辦法》從2009年12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開征城市配套費后,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暖氣(熱力) 初裝費、燃氣初裝費停止征收。
近日,市政府下發《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城市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規范。
《辦法》規定,城市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利用收費機制為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涵、供氣、供熱、給水、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公共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凡在洛陽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含臨時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配套費。
征收(代征)機關負責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瀍河回族區、洛龍區范圍內城市配套費的征收;吉利區和高新區城市配套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開征城市配套費,應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執行。
城市配套費的征收標準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按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征收;原享受減免城市配套費優惠政策的建設項目若發生用途改變,按改變用途后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征收;經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后予以保留的違章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補繳城市配套費。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窗口,辦理城市配套費的繳納手續。燃氣公司、熱力公司、水務集團憑繳納城市配套費收據辦理入網手續,對未繳、少繳城市配套費而申請入網的項目,應通知其按現行標準補繳城市配套費。
《辦法》從2009年12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開征城市配套費后,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暖氣(熱力) 初裝費、燃氣初裝費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