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最近,國家發改委提出了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機制改革,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意見,預示著中國的資源性產品價格將會在未來幾年里面臨一場全面調整。同時,燃氣行業的價格機制改革也引起了公眾和行業內的關注。然而,管道燃氣的價格機制是一個復雜而系統的工程,在反思初裝費歷史沿革合理性的同時,我們需要更加全面、客觀和公正地考察和研討管道燃氣行業的價格機制,有效疏導各種矛盾和壓力,以更有利于民眾利益、行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2 從“城市管道燃氣行業特性”方面客觀地分析“管道燃氣初裝費”問題
城市管道燃氣行業具有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用戶增長和用氣量提升緩慢、政府價格管控嚴格的特點。在城市管道燃氣建設初期,管網設施的投資和建設大多按照地方政府的市政規劃,順應城市公用事業的發展要求,規模化地全面鋪開,企業前期投資巨大。但是,城市管道燃氣用戶發展滯后、用氣量提升緩慢的特點,決定了管網輸配設計容量都遠遠大于近期的實際用氣量;同時,管道燃氣價格受制于上游價格壟斷和用戶承受能力的制約,獲利空間狹窄甚至價格倒掛。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供氣成本居高不下。城市輸配管網資產閑置和折舊損失嚴重,企業根本談不上投資成本的回收,更談不上資本收益和回報了。而且,滿足城市居民用氣的管網設施具有資產專用性強、資產占有率高的特點,其投資占據了城市管網投資的大部分,但對企業投資成本的回收和資本回報的貢獻率最小。一般來說,管道燃氣運營成熟的城市,居民用氣量占城市管道燃氣總用氣量的比例較小,很多城市不到30%,但占據了城市管網投資的80%,且其用氣的不均衡性及很強的季節性,導致對城市燃氣儲備和調峰能力的要求,遠遠高于工業和商業用氣。時值冬季,為保證居民穩定用氣,加大投資增建燃氣儲備設施,必要時減停工業用氣的情況,已成國內管道燃氣行業的通例。加之,居民用戶的客戶服務、抄表計量、收費、設備維護維修、安全管理等的成本也遠遠大于工商業用戶的成本。凡此情況,完全背離“合理的投入產出比”的市場經濟規律,無法真實反映管網設備投資的利用價值和燃氣商品的價值。因此,如果企業投資沒有初裝費等的補償,那么企業根本無法持續承擔對居民用戶的燃氣供應服務,更談不上投資回收和資本回報了。
所以說,“初裝費”本身并不構成其被取消的原因。城市管道燃氣作為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企業的投資成本應得到補償,資本應獲得合理回報。在目前大多數城市管道燃氣項目尚處起步階段,很多業內人士認為初裝費不是取消與否的問題,而是如何面對并拿出疏導辦法的問題。
傳統上,燃氣主要被作為福利產品,其商品的價值屬性沒有反映出來,價格沒有反映價值。城市燃氣管網基本由政府投資興辦,或者由政府財政全額補貼。因此,長期以來,燃氣價格主要是指燃氣的銷售價格,并不包含燃氣管網投資的固定成本補償。這是一種財政補貼體制下的燃氣定價,我們稱之為“不完全成本定價”,價格嚴重低于燃氣作為商品的價值。從大多數對我國燃氣定價的經驗研究揭示,我國城市管道燃氣的最終定價,受到上游壟斷價格和用戶承受力的雙重夾擊,又受到政府傾向于將燃氣定位于福利性質的價格管制,從而使得價格倒掛,根本無法覆蓋管網的投資成本和運營成本。實際情況顯示,我國大多數城市配氣加價的部分較低,不能有效補償城市燃氣管網的固定資產投資。換句話說,在我國,燃氣價格在通常情況下并沒有反映燃氣服務的全部成本。尤其是管道燃氣普及率不高的城市,如果取消初裝費,意味著前期密集、大量的資金投入在實際進銷價差收入遠遠不能彌補且價格機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將導致燃氣經營企業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從而影響社會和諧與民生穩定。
另外,為城市居民供應燃氣服務的非市政管網(主要指紅線內庭院地下埋管、立管、戶內管及調壓計量設備)具有很強的資源專用性。所謂資源專用性,是指某一資產對下游用戶所具有的專用程度,它是指在期初投入較多的耐久性固定資產,一旦下游用戶不再購買該資產提供的服務,該資產很難轉移到其他用途,或者轉移以后其價值會有很大的貶損。當雙方之間存在較高的交易頻率時,他們之間就存在巨大的風險,情形類似于雙邊壟斷。一旦其中一方違約,就會給對方帶來重大損害。企業在投資龐大的市政管網及儲備設施的同時,再承擔服務于千家萬戶的用戶專用性非市政管網,將承擔巨大的風險,企業將無法生存和發展,間接損害了公眾利益和社會福址。從這方面來說,“初裝費的收取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對城市管道燃氣普及率不高的城市”。
無論是否取消初裝費,有一點是肯定的,初裝費主要用于用戶燃氣設施工程建設,這部分費用應計入房地產開發建設成本,即紅線內的投資最終應由獲取服務的用戶承擔。即使我們借鑒國外實施燃氣價格兩部制的諸如美國、德國、韓國等經濟較發達國家的做法,其紅線內管道設施的投資和安裝費用都是由用戶承擔的。
由上可見,初裝費是燃氣公司提供燃氣服務的價格組成部分,對于初裝費,不是一個簡單的取消與否的問題,而是一個收費方式和收費水平如何科學量化,使之更加合理的問題。
所以,取消燃氣管道初裝費的前提是:建立基于投資成本回收和獲取合理利潤原則的科學合理的管道燃氣價格機制。無論是遠交美國還是近鄰日本、韓國都經歷從收取初裝費到降低初裝費、到通過管道燃氣服務的合理定價取代初裝費和回收成本的過程。
3 國外的具體實例與機制
(1)美國天然氣價格制度
美國主要采用兩部制定價方式:燃氣商品價格+運輸和配氣成本;其中燃氣商品價格由市場決定,而運輸和配氣成本的定價模型采用直接固定變動法。這是一種兩部制結構的收費方法,一部分為預訂費,根據固定用戶預訂的運輸容量來分攤,用來補償固定成本;一部分為使用費,根據實際運輸的氣量分攤,用來補償管道公司的變動成本。預訂費占運輸價格的主要部分。使用費計算時,必須考慮服務總成本、在費率基礎上的收益、操作與維護支出、折舊、損毀和攤銷支出、所得稅及其他營業支出等。
與國內不同的是,美國的使用費部分,是將總成本的變動部分除以實際輸氣總量分解得出。而我國的氣價,多數是采用管道設計容量作為基數。實際,城市燃氣用戶發展是有過程的,氣化率是逐年提高的。無論采取何種定價方式。在用戶沒有達到規模或用戶發展過程緩慢情況下,燃氣企業都達不到財務平衡,導致城市燃氣建設項目初期乃至中期,定價與實際成本相距很遠,虧損嚴重。
(2)日本東京天然氣價格制度
大致上,日本的天然氣價格是分兩塊,一塊為按月計算的基價。另一塊為按每月實際使用量折算的使用價格。其中,基價與用戶每月實際使用量無直接關系,通過“適用價格表”按用戶使用量范圍查找用戶基價,原則上隨著用戶使用量的增加,基價隨之上漲。而使用價格,也是按用戶實際使用量范圍查找用戶使用單價,再乘以用戶使用量得出。與基價相反的是,隨著用戶實際使用量的增加,用戶使用單價隨之下調。
由于用戶使用單價是一個能及時反映出多種價格因素的相對變動的燃料單價。為此日本東京燃氣公司專門制定了一個經政府認可的燃料價格調整制度,制定該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為了在外匯匯率及國際市場燃料價格變化時,能較快地對天然氣價格作相應地調整。“天然氣單價”調整的原則有:按季度調整、按市場燃料基準平均價格的變動幅度調整等等因素。
(3)韓國天然氣價格現狀
韓國現行定價模式有兩大特點:一是安裝費,二是月基本費用(限制最低用量)。韓國的居民用戶如需接駁管道燃氣,必須先向燃氣公司交納一定金額的安裝費。這筆費用將用于部分補償城市燃氣公司修建新的城區管網至居民小區紅線外的成本。至于居民小區紅線內部分,都由居民自行投入建設,燃氣公司不負責其工程建設。至于工商業用戶的“安裝費”,一般根據其用氣量來決定,原則是“用氣量越大、安裝費越高”。
另外,城市燃氣公司對居民戶使用燃氣,還有一個限制:即月基本費用,也就是要求居民戶每月必須達到的最低用量。隨著城市氣化率和用氣量規模的提升,這項限制從2003年以前的每戶12m3/月,逐步降到現在的每戶4m3/月。如果用戶每月實際用量達不到限制最低用量要求。按限制最低用量4m3/月結算:如超過最低用量4m3/月,則按實際用量結算。
不同類別的用戶在定價方面,基本遵循了“使用量越多,價格就越便宜、越優惠”的原則。一般來說,居民戶的價格>商業用氣價格>工業用氣價格。目前,韓國大多數城市的氣化率都已達到90%,像漢城的年用氣總量已達15億m3、釜山的年用氣總量也有10億m3:居民年均用氣量約為1500 m3/a(一般中國管道燃氣城市居民年均用氣量180 m3/a,韓國是這一數字的8倍多),年實際用氣量一直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韓國政府部門規定的燃氣定價模式為:銷售價格=采購費用+總成本/年實際用氣量
其中:采購費用=上游的出廠價格+傳輸費用。需要說明:這里的“總成本”是所有與城市燃氣公司自身運營相關的成本費用,包括:人員工資、固定資產折舊、維修維護(含小區紅線內的維修維護)、土地占用稅費、貸款利息等等開支。
綜上所述,美國采用的是“兩部制定價方式”,而日本的定價模式則相對更為復雜一些,主要采用成本加成方法,韓國則是安裝費加月基本費用及合理定價模式。
在天然氣產業發展來看,美國經歷了兩個階段。即“政府+市場”階段和“完全市場”階段(當然,即使在完全市場化階段的美國天然氣產業依然不可能脫離政府的宏觀調控,這里是從對產業市場發展的主導作用大小來分的。)其間經歷了30來年的過渡期。而日本的天然氣產業從政府的市場完全調控階段向產業市場化運作、政府宏觀調控價格階段的轉變也花了接近40年的時間。韓國的天然氣產業發展也經歷從不成熟到成熟、從政府管控到政府監督下的市場化機制,其間也經歷了近20年時間。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或是近鄰的日本、韓國,建立兩部制氣價需具備的條件是:城市氣化率較高,城市燃氣價格較合理。在管道燃氣服務的初期,對固定資產費用的補償應宜采用接駁費或初裝費形式;而在用戶接近飽和時,方可考慮采用兩部制定價方式。
4 國內外燃氣價格定價的比較
(1)國內價格構成
根據國內物價部門相關文件,城市天然氣銷售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反映市場供求及公平負擔、考慮用戶承受能力的原則,并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但實際上,燃氣定價仍受到政府傾向于將燃氣定位于福利性質的價格管制,從而使得價格倒掛,根本無法覆蓋管網的投資成本和運營成本。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燃氣定價,我們稱之為“不完全成本定價”。這種“價格構成單一”是我國當前燃氣價格的基本特征,燃氣商品的價值屬性沒有反映出來,實際價格完全不能真實反映和補償成本,價格背離價值。
(2)國外定價模式
與國內相比,國外的核價方式不同:如美國,采用兩部制,實際采用商品費和交割費的形式,對于商品費對應于氣量采購成本,交割費則隨著氣量的增長而費率遞減:在日本,則采取了兩部制結構和梯級定價結構。在韓國,也存在類似安裝費加“最低使用氣量”的“兩部制”模式。
(3)國內目前定價優劣
①國外定價根據預定容量定價,但國內通常根據未來某個時點或平均年使用量測算,造成投資項目前期的虧損。
②國內單一氣價,不利于鼓勵氣量的消費增長,人們無法通過更多的氣量消費來實現邊際成本的降低;
③目前管道燃氣仍有“保本微利”這一觀念,實際執行的“成本加成”的核價模式,無法讓投資者有更多興趣加大這一領域的投入;尤其是某些經濟落后城市,將難以享受燃氣事業發展的好處;
主張“微利”說的主要理由是:因為管道燃氣屬于城市基礎設施,是公用的,因此應該是微利的。但這其中的邏輯并不能站住腳。公用設施并不等于公益設施。依據我國《公司法》,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追求合理利潤是企業的天性。任何一個企業在做出理性的投資行為時都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如果企業在投資之前就知道只有遠低于同類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和明顯低于投資其他行業的資本回報率時,怎么可能去投資呢?更何況是投資管道燃氣這樣需要巨額資本、動輒上億元、甚至幾十億元投入且投資回收期很長的行業呢?除了執行行政命令和享受政府補貼的國有企業外,是不會有企業做出這樣的投資決定的。而且現實已經證明,單靠國有企業遠不能滿足燃氣市場的發展需求。因此,政府需要創造一個良好的、穩定的投資環境,支持和促進燃氣行業的發展。管道燃氣業若要吸引民營資本以及國際資本的參與,就必須廢除“微利”的限制,給投資者一個合理的、接近社會平均值的利潤空間。
與水力、電力不同的是,管道燃氣始終面臨著其他燃料的市場競爭壓力。在大多數用途中,管道燃氣都可以被其他能源所取代。天然氣為氣源時,為了鼓勵以天然氣替代其他燃料,天然氣的定價模式應注重參考市場可替代能源的熱值價格定價方法(市場替代法)。另外,管道燃氣的氣價結構應該具有隨用氣量增大而遞減的特點,以起到鼓勵用氣的作用,同時還應該考慮用戶的用氣負荷系數。
5 結語
(1)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類似管道燃氣初裝費的事物都是一個國家在城市管道燃氣發展階段的必然產物,對促進城市管道燃氣發展和穩定燃氣價格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城市管道燃氣事業改革的逐漸深入,我國現行燃氣行業價格形成機制不能滿足燃氣行業發展的需要,需要通過深化價格改革予以解決。但是,無論如何,類似管道燃氣初裝費的費用主要用于用戶燃氣設施工程建設、并應計人房地產開發建設成本的結論是肯定的。
(2)廣東省物價局提出規范管道燃氣價格管理的原則性要求,并提出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用兩部制氣價,選擇一次或數次繳納容量氣價,是一種有益的探索,建議政府有關部門考慮與以前價格政策的接軌,盡快出臺相關配套辦法,理順價格結構和價格水平。
(3)經濟比較發達、市場經濟相對比較成熟的地區對收費及定價機制進行改革是必要的。但是,應該正確理解和做好宣傳,取消初裝費不是“為民減負”,實際上是與國家發改委“逐步將國產天然氣價格提高到與國際價格接軌的水平,實現天然氣價格與國際市場可替代能源價格接軌”的構思是一致的。
(4)根據城市燃氣發展的不同階段,建立適應市場化運行條件的價格機制。比如,針對城市管道燃氣氣化率的不同,可否采用不同的定價模式,不搞一刀切。對于氣化率超過70%以上的城市,可逐步實施兩部制等燃氣服務定價模式,氣化率在70%以下的城市,可在政府監控下沿革歷史做法,逐步過渡到“完全成本定價法”等市場化價格機制。
(5)政府應根據目前國內氣源緊張、成本多變的特點,就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上游氣源成本變化聯動調整的方案舉行聽證會,形成聯動機制,以便更好地梳導上游價格調整帶給下游城市燃氣的壓力,保障燃氣企業的正常運行,避免因價格矛盾積累而影響行業的健康發展和和諧社會的構建。
(6)城市燃氣屬于市政公用事業,目前政府對市政公用事業改革已明確要求要引入競爭機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經營和管理,但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規和政策。城市管道燃氣價格改革涉及千家萬戶,不僅僅是價格管理問題,還涉及到產業發展、稅收、公共財政和福利等多方面政策,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大。因此,應引起各方關注和研究配套政策措施。
最近,國家發改委提出了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機制改革,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意見,預示著中國的資源性產品價格將會在未來幾年里面臨一場全面調整。同時,燃氣行業的價格機制改革也引起了公眾和行業內的關注。然而,管道燃氣的價格機制是一個復雜而系統的工程,在反思初裝費歷史沿革合理性的同時,我們需要更加全面、客觀和公正地考察和研討管道燃氣行業的價格機制,有效疏導各種矛盾和壓力,以更有利于民眾利益、行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2 從“城市管道燃氣行業特性”方面客觀地分析“管道燃氣初裝費”問題
城市管道燃氣行業具有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用戶增長和用氣量提升緩慢、政府價格管控嚴格的特點。在城市管道燃氣建設初期,管網設施的投資和建設大多按照地方政府的市政規劃,順應城市公用事業的發展要求,規模化地全面鋪開,企業前期投資巨大。但是,城市管道燃氣用戶發展滯后、用氣量提升緩慢的特點,決定了管網輸配設計容量都遠遠大于近期的實際用氣量;同時,管道燃氣價格受制于上游價格壟斷和用戶承受能力的制約,獲利空間狹窄甚至價格倒掛。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供氣成本居高不下。城市輸配管網資產閑置和折舊損失嚴重,企業根本談不上投資成本的回收,更談不上資本收益和回報了。而且,滿足城市居民用氣的管網設施具有資產專用性強、資產占有率高的特點,其投資占據了城市管網投資的大部分,但對企業投資成本的回收和資本回報的貢獻率最小。一般來說,管道燃氣運營成熟的城市,居民用氣量占城市管道燃氣總用氣量的比例較小,很多城市不到30%,但占據了城市管網投資的80%,且其用氣的不均衡性及很強的季節性,導致對城市燃氣儲備和調峰能力的要求,遠遠高于工業和商業用氣。時值冬季,為保證居民穩定用氣,加大投資增建燃氣儲備設施,必要時減停工業用氣的情況,已成國內管道燃氣行業的通例。加之,居民用戶的客戶服務、抄表計量、收費、設備維護維修、安全管理等的成本也遠遠大于工商業用戶的成本。凡此情況,完全背離“合理的投入產出比”的市場經濟規律,無法真實反映管網設備投資的利用價值和燃氣商品的價值。因此,如果企業投資沒有初裝費等的補償,那么企業根本無法持續承擔對居民用戶的燃氣供應服務,更談不上投資回收和資本回報了。
所以說,“初裝費”本身并不構成其被取消的原因。城市管道燃氣作為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企業的投資成本應得到補償,資本應獲得合理回報。在目前大多數城市管道燃氣項目尚處起步階段,很多業內人士認為初裝費不是取消與否的問題,而是如何面對并拿出疏導辦法的問題。
傳統上,燃氣主要被作為福利產品,其商品的價值屬性沒有反映出來,價格沒有反映價值。城市燃氣管網基本由政府投資興辦,或者由政府財政全額補貼。因此,長期以來,燃氣價格主要是指燃氣的銷售價格,并不包含燃氣管網投資的固定成本補償。這是一種財政補貼體制下的燃氣定價,我們稱之為“不完全成本定價”,價格嚴重低于燃氣作為商品的價值。從大多數對我國燃氣定價的經驗研究揭示,我國城市管道燃氣的最終定價,受到上游壟斷價格和用戶承受力的雙重夾擊,又受到政府傾向于將燃氣定位于福利性質的價格管制,從而使得價格倒掛,根本無法覆蓋管網的投資成本和運營成本。實際情況顯示,我國大多數城市配氣加價的部分較低,不能有效補償城市燃氣管網的固定資產投資。換句話說,在我國,燃氣價格在通常情況下并沒有反映燃氣服務的全部成本。尤其是管道燃氣普及率不高的城市,如果取消初裝費,意味著前期密集、大量的資金投入在實際進銷價差收入遠遠不能彌補且價格機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將導致燃氣經營企業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從而影響社會和諧與民生穩定。
另外,為城市居民供應燃氣服務的非市政管網(主要指紅線內庭院地下埋管、立管、戶內管及調壓計量設備)具有很強的資源專用性。所謂資源專用性,是指某一資產對下游用戶所具有的專用程度,它是指在期初投入較多的耐久性固定資產,一旦下游用戶不再購買該資產提供的服務,該資產很難轉移到其他用途,或者轉移以后其價值會有很大的貶損。當雙方之間存在較高的交易頻率時,他們之間就存在巨大的風險,情形類似于雙邊壟斷。一旦其中一方違約,就會給對方帶來重大損害。企業在投資龐大的市政管網及儲備設施的同時,再承擔服務于千家萬戶的用戶專用性非市政管網,將承擔巨大的風險,企業將無法生存和發展,間接損害了公眾利益和社會福址。從這方面來說,“初裝費的收取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對城市管道燃氣普及率不高的城市”。
無論是否取消初裝費,有一點是肯定的,初裝費主要用于用戶燃氣設施工程建設,這部分費用應計入房地產開發建設成本,即紅線內的投資最終應由獲取服務的用戶承擔。即使我們借鑒國外實施燃氣價格兩部制的諸如美國、德國、韓國等經濟較發達國家的做法,其紅線內管道設施的投資和安裝費用都是由用戶承擔的。
由上可見,初裝費是燃氣公司提供燃氣服務的價格組成部分,對于初裝費,不是一個簡單的取消與否的問題,而是一個收費方式和收費水平如何科學量化,使之更加合理的問題。
所以,取消燃氣管道初裝費的前提是:建立基于投資成本回收和獲取合理利潤原則的科學合理的管道燃氣價格機制。無論是遠交美國還是近鄰日本、韓國都經歷從收取初裝費到降低初裝費、到通過管道燃氣服務的合理定價取代初裝費和回收成本的過程。
3 國外的具體實例與機制
(1)美國天然氣價格制度
美國主要采用兩部制定價方式:燃氣商品價格+運輸和配氣成本;其中燃氣商品價格由市場決定,而運輸和配氣成本的定價模型采用直接固定變動法。這是一種兩部制結構的收費方法,一部分為預訂費,根據固定用戶預訂的運輸容量來分攤,用來補償固定成本;一部分為使用費,根據實際運輸的氣量分攤,用來補償管道公司的變動成本。預訂費占運輸價格的主要部分。使用費計算時,必須考慮服務總成本、在費率基礎上的收益、操作與維護支出、折舊、損毀和攤銷支出、所得稅及其他營業支出等。
與國內不同的是,美國的使用費部分,是將總成本的變動部分除以實際輸氣總量分解得出。而我國的氣價,多數是采用管道設計容量作為基數。實際,城市燃氣用戶發展是有過程的,氣化率是逐年提高的。無論采取何種定價方式。在用戶沒有達到規模或用戶發展過程緩慢情況下,燃氣企業都達不到財務平衡,導致城市燃氣建設項目初期乃至中期,定價與實際成本相距很遠,虧損嚴重。
(2)日本東京天然氣價格制度
大致上,日本的天然氣價格是分兩塊,一塊為按月計算的基價。另一塊為按每月實際使用量折算的使用價格。其中,基價與用戶每月實際使用量無直接關系,通過“適用價格表”按用戶使用量范圍查找用戶基價,原則上隨著用戶使用量的增加,基價隨之上漲。而使用價格,也是按用戶實際使用量范圍查找用戶使用單價,再乘以用戶使用量得出。與基價相反的是,隨著用戶實際使用量的增加,用戶使用單價隨之下調。
由于用戶使用單價是一個能及時反映出多種價格因素的相對變動的燃料單價。為此日本東京燃氣公司專門制定了一個經政府認可的燃料價格調整制度,制定該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為了在外匯匯率及國際市場燃料價格變化時,能較快地對天然氣價格作相應地調整。“天然氣單價”調整的原則有:按季度調整、按市場燃料基準平均價格的變動幅度調整等等因素。
(3)韓國天然氣價格現狀
韓國現行定價模式有兩大特點:一是安裝費,二是月基本費用(限制最低用量)。韓國的居民用戶如需接駁管道燃氣,必須先向燃氣公司交納一定金額的安裝費。這筆費用將用于部分補償城市燃氣公司修建新的城區管網至居民小區紅線外的成本。至于居民小區紅線內部分,都由居民自行投入建設,燃氣公司不負責其工程建設。至于工商業用戶的“安裝費”,一般根據其用氣量來決定,原則是“用氣量越大、安裝費越高”。
另外,城市燃氣公司對居民戶使用燃氣,還有一個限制:即月基本費用,也就是要求居民戶每月必須達到的最低用量。隨著城市氣化率和用氣量規模的提升,這項限制從2003年以前的每戶12m3/月,逐步降到現在的每戶4m3/月。如果用戶每月實際用量達不到限制最低用量要求。按限制最低用量4m3/月結算:如超過最低用量4m3/月,則按實際用量結算。
不同類別的用戶在定價方面,基本遵循了“使用量越多,價格就越便宜、越優惠”的原則。一般來說,居民戶的價格>商業用氣價格>工業用氣價格。目前,韓國大多數城市的氣化率都已達到90%,像漢城的年用氣總量已達15億m3、釜山的年用氣總量也有10億m3:居民年均用氣量約為1500 m3/a(一般中國管道燃氣城市居民年均用氣量180 m3/a,韓國是這一數字的8倍多),年實際用氣量一直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韓國政府部門規定的燃氣定價模式為:銷售價格=采購費用+總成本/年實際用氣量
其中:采購費用=上游的出廠價格+傳輸費用。需要說明:這里的“總成本”是所有與城市燃氣公司自身運營相關的成本費用,包括:人員工資、固定資產折舊、維修維護(含小區紅線內的維修維護)、土地占用稅費、貸款利息等等開支。
綜上所述,美國采用的是“兩部制定價方式”,而日本的定價模式則相對更為復雜一些,主要采用成本加成方法,韓國則是安裝費加月基本費用及合理定價模式。
在天然氣產業發展來看,美國經歷了兩個階段。即“政府+市場”階段和“完全市場”階段(當然,即使在完全市場化階段的美國天然氣產業依然不可能脫離政府的宏觀調控,這里是從對產業市場發展的主導作用大小來分的。)其間經歷了30來年的過渡期。而日本的天然氣產業從政府的市場完全調控階段向產業市場化運作、政府宏觀調控價格階段的轉變也花了接近40年的時間。韓國的天然氣產業發展也經歷從不成熟到成熟、從政府管控到政府監督下的市場化機制,其間也經歷了近20年時間。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或是近鄰的日本、韓國,建立兩部制氣價需具備的條件是:城市氣化率較高,城市燃氣價格較合理。在管道燃氣服務的初期,對固定資產費用的補償應宜采用接駁費或初裝費形式;而在用戶接近飽和時,方可考慮采用兩部制定價方式。
4 國內外燃氣價格定價的比較
(1)國內價格構成
根據國內物價部門相關文件,城市天然氣銷售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反映市場供求及公平負擔、考慮用戶承受能力的原則,并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但實際上,燃氣定價仍受到政府傾向于將燃氣定位于福利性質的價格管制,從而使得價格倒掛,根本無法覆蓋管網的投資成本和運營成本。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燃氣定價,我們稱之為“不完全成本定價”。這種“價格構成單一”是我國當前燃氣價格的基本特征,燃氣商品的價值屬性沒有反映出來,實際價格完全不能真實反映和補償成本,價格背離價值。
(2)國外定價模式
與國內相比,國外的核價方式不同:如美國,采用兩部制,實際采用商品費和交割費的形式,對于商品費對應于氣量采購成本,交割費則隨著氣量的增長而費率遞減:在日本,則采取了兩部制結構和梯級定價結構。在韓國,也存在類似安裝費加“最低使用氣量”的“兩部制”模式。
(3)國內目前定價優劣
①國外定價根據預定容量定價,但國內通常根據未來某個時點或平均年使用量測算,造成投資項目前期的虧損。
②國內單一氣價,不利于鼓勵氣量的消費增長,人們無法通過更多的氣量消費來實現邊際成本的降低;
③目前管道燃氣仍有“保本微利”這一觀念,實際執行的“成本加成”的核價模式,無法讓投資者有更多興趣加大這一領域的投入;尤其是某些經濟落后城市,將難以享受燃氣事業發展的好處;
主張“微利”說的主要理由是:因為管道燃氣屬于城市基礎設施,是公用的,因此應該是微利的。但這其中的邏輯并不能站住腳。公用設施并不等于公益設施。依據我國《公司法》,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追求合理利潤是企業的天性。任何一個企業在做出理性的投資行為時都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如果企業在投資之前就知道只有遠低于同類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和明顯低于投資其他行業的資本回報率時,怎么可能去投資呢?更何況是投資管道燃氣這樣需要巨額資本、動輒上億元、甚至幾十億元投入且投資回收期很長的行業呢?除了執行行政命令和享受政府補貼的國有企業外,是不會有企業做出這樣的投資決定的。而且現實已經證明,單靠國有企業遠不能滿足燃氣市場的發展需求。因此,政府需要創造一個良好的、穩定的投資環境,支持和促進燃氣行業的發展。管道燃氣業若要吸引民營資本以及國際資本的參與,就必須廢除“微利”的限制,給投資者一個合理的、接近社會平均值的利潤空間。
與水力、電力不同的是,管道燃氣始終面臨著其他燃料的市場競爭壓力。在大多數用途中,管道燃氣都可以被其他能源所取代。天然氣為氣源時,為了鼓勵以天然氣替代其他燃料,天然氣的定價模式應注重參考市場可替代能源的熱值價格定價方法(市場替代法)。另外,管道燃氣的氣價結構應該具有隨用氣量增大而遞減的特點,以起到鼓勵用氣的作用,同時還應該考慮用戶的用氣負荷系數。
5 結語
(1)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類似管道燃氣初裝費的事物都是一個國家在城市管道燃氣發展階段的必然產物,對促進城市管道燃氣發展和穩定燃氣價格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城市管道燃氣事業改革的逐漸深入,我國現行燃氣行業價格形成機制不能滿足燃氣行業發展的需要,需要通過深化價格改革予以解決。但是,無論如何,類似管道燃氣初裝費的費用主要用于用戶燃氣設施工程建設、并應計人房地產開發建設成本的結論是肯定的。
(2)廣東省物價局提出規范管道燃氣價格管理的原則性要求,并提出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用兩部制氣價,選擇一次或數次繳納容量氣價,是一種有益的探索,建議政府有關部門考慮與以前價格政策的接軌,盡快出臺相關配套辦法,理順價格結構和價格水平。
(3)經濟比較發達、市場經濟相對比較成熟的地區對收費及定價機制進行改革是必要的。但是,應該正確理解和做好宣傳,取消初裝費不是“為民減負”,實際上是與國家發改委“逐步將國產天然氣價格提高到與國際價格接軌的水平,實現天然氣價格與國際市場可替代能源價格接軌”的構思是一致的。
(4)根據城市燃氣發展的不同階段,建立適應市場化運行條件的價格機制。比如,針對城市管道燃氣氣化率的不同,可否采用不同的定價模式,不搞一刀切。對于氣化率超過70%以上的城市,可逐步實施兩部制等燃氣服務定價模式,氣化率在70%以下的城市,可在政府監控下沿革歷史做法,逐步過渡到“完全成本定價法”等市場化價格機制。
(5)政府應根據目前國內氣源緊張、成本多變的特點,就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上游氣源成本變化聯動調整的方案舉行聽證會,形成聯動機制,以便更好地梳導上游價格調整帶給下游城市燃氣的壓力,保障燃氣企業的正常運行,避免因價格矛盾積累而影響行業的健康發展和和諧社會的構建。
(6)城市燃氣屬于市政公用事業,目前政府對市政公用事業改革已明確要求要引入競爭機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經營和管理,但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規和政策。城市管道燃氣價格改革涉及千家萬戶,不僅僅是價格管理問題,還涉及到產業發展、稅收、公共財政和福利等多方面政策,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大。因此,應引起各方關注和研究配套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