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疆工作座談會關于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的決定精神,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制定下發了《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財稅[2010]54號)文件。
文件規定,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文件規定,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