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報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了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細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將進行從價計征,稅率均為5%;煤炭資源稅維持從量計征方式,其中焦煤稅率為8元/噸,其他煤炭為2-4元/噸不等。
根據細則,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中,玉石、硅藻土、高鋁黏土(包括耐火級礬土、研磨級礬土等)、焦寶石、螢石為20元/噸,磷礦石為15元/噸;輕稀土礦(包括氟碳鈰礦、獨居石礦)為60元/噸,中重稀土礦為30元/噸。
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這次資源稅改革僅涉及原油、天然氣,沒有調整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及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的稅率標準,因而不會影響這些資源產品的價格,也不會增加相關下游企業及消費者的負擔。焦煤、稀土礦的稅率標準在改革前已經作了調整,此次改革沒有變動其稅率水平,只是在資源稅暫行條例中作了明確。
早在去年6月1日,國家在新疆地區啟動資源稅改革試點,對原油和天然氣兩大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均為5%,標志著我國醞釀數載的資源稅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拉開大幕。今年9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并明確了資源稅改革的方向。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研究推進油、氣以外的其他資源品目資源稅改革,條件成熟時將逐步擴大從價定率計征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水平,以充分發揮資源稅的調節作用。